2018年2月19日 星期一

死亡作為刑罰方法:死刑存廢之爭論(一)

(圖/Pixabay)

死刑存廢,是一個歷經數不清次數論辯的議題,而我在此提出,乃是因為攸關乎個人死亡的核心內容,在兩篇系列文中已然闡述,而將視野放大到死亡與公眾交會的議題,最重要的就是:死刑。

首先必須提到的是,論辯不休的議題,代表兩方都有其堅持者,很可能代表就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來看都有其道理,因為這個問題的對與錯本身就處於灰色地帶。所以當我非要說我的立場是甚麼的時候,我的意思會是:兩邊都有道理,而就我的理性來分析,我比較傾向這樣比較對那樣比較錯,而非一味單純指責反方立場。

刑罰的方式囊括很多,舉凡罰金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等,而終極的懲罰就當今法律來看是死刑。因此,當我們提到廢除死刑時,大部分意思是:同意罰金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等作為懲罰方法,但是死刑不應成為懲罰方法。我們要探討的方向可以簡化成:死刑和無期徒刑作為終極刑罰的優劣。

判斷兩者的優劣,可以從很多角度切入思考,包括:
  • 判決根本錯誤所造成的:冤獄所造成之差異;
  • 執行成本之差異;
  • 懲罰本身與罪犯密切相關的:應報懲罰效果與罪犯人權侵害差異;
  • 懲罰與社會相關的:預防和遏止犯罪效果與代價差異。

本系列文將討論之並做出總結,請大家拭目以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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