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

我的命,誰來管:病人自主權利法



圖/ 錢要給基金經理人,那,命要給誰?

亞洲第一部「自己的醫囑自己說」的法令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以下簡稱病主法),明年(2019)就要在台灣上路。

過去,在《安寧緩和條例》的規範下,病人可以決定急救時是否要接受心臟按摩、電擊,但對其他生命維持醫療--例如抗生素、人工營養,就沒有明確規範。一旦有了《病主法》,病人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,預先表達特殊情況下想不想接受這些維持醫療,也就是預立醫囑。

那麼,如果還沒表達意願,卻先昏迷了怎麼辦?就像把錢交給基金經理人管理一樣,根據《病主法》,病人可以先找好「醫療代理人」,讓他來決定到時是否要接受維生醫療。

作為一般鄉民,《病主法》只需要知道三件事:

我可以預立醫囑嗎?
任何完全行為能力者,都可以預立醫囑。一般情況下,年滿20歲即可。

醫師在什麼情況下會執行我預立的醫囑?
一、末期病人。
二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
三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。
四、極重度失智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(白話:生不如死的不治之症)

如果我想預立醫囑,第一步是什麼?
打給醫院窗口,例如這些試辦醫院

那~身為醫護人員,當然要多知道一點點。一點點就好。

醫師一定要向病人告知病情嗎?
蛤?這是什麼問題?不告知病情,哪來什麼知情同意、預立醫囑?可是,過去醫師真的可以不向病人本人告知病情!

現實中常見這樣的情境:「醫師,我怕我爸承受不了打擊,可以不要告訴他嗎?」而根據《安寧緩和條例》,「醫師應將病情、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。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,應予告知。」所以,過去只要病人沒問,醫師就可以不告知病情,只跟家屬溝通。

不過!《病主法》上路後,家屬可就沒了擋箭牌,因為醫師勢必要向病人本人告知病情。「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,將病人之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。」

醫護人員一定要執行病人預立的醫囑嗎?
不一定。如果你因為任何原因而無法執行,包括違背你的個人價值觀,就不用。「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,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,得不施行之。」

結論:可以開始找醫療代理人囉
醫療代理人是在你無法做出醫療決定的時候,代替你表達意願的人。這樣,就能減少家屬之間意見不合的衝突。你高興找幾位就找幾位,不過他們都可以單獨做出決定。噢對,不可以找會從你身上得到好處的人--除了繼承人以外(不過最好也不要,免得他希望你早點消失)。

所以,魯不是問題,但閨密死黨還是需要幾位。

參考資料

  • 醫療倫理與法律15講,第二版,曾淑瑜著,第九章
  •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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